证监会网:证监会明确评估机构证券业务资格

             
        中国证监会在网站行政事项审批栏目中刊登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对从事证券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进行了明确。

  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母子公司试点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资产评估机构的从事政权、期货业务的资格进行明确。 

  证监会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中,对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批条件与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条件一致,但对合伙人或股东的资格增加了“经批准作为子公司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其中,法人股东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自然人股东中持有不少于剩余50%股权(扣除法人股)的,应当最近3年在本机构连续执业”的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

  【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3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为财政部、证监会。

  3、《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

  4、《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母子公司试点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75号)

  【条件】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评估资格”)。

  (二)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母子公司试点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75号)规定,经批准作为子公司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其中,法人股东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自然人股东中持有不少于剩余50%股权(扣除法人股)的,应当最近3年在本机构连续执业);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三)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申请材料】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按一式三份提交下列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关于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报告(附件1)及执业情况总结;

  2.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3.资产评估机构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4.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提出申请前上月末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3);

  5.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总收入中的评估收入单项说明;

  6.资产评估机构最近3年评估业务和收入汇总表(附件4);

  7.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8.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最近3年内发生过合并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除以上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合并协议复印件;

  2.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并各方最近3年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披露总收入中的评估收入单项说明;

  3.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工商变更登记日合并各方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一览表(附件3);

  4.自发生合并行为上年末至合并基准日上月末净资产、职业风险基金变动情况说明;

  5.合并各方最近3年评估业务和收入汇总表(附件4)

  6.合并前各方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累计职业风险基金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提交的有关附件和审计报告,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提交的有关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2014年1月21日 00:00